浙江省光学学会章程20180609通过
1.
总则
1.
本学会的名称:浙江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译名:Optical Society of Zhejiang(缩写OSZJ)
2.
本学会的性质:浙江省光学学会是全省光学科技工作者和从事光学事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它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光学学会的省级地方学会,是党和政府发展浙江省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3.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伪科学;团结和组织省内光学和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光学和相关学科技术的发展;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和推进;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跨省、跨国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我省光学科学事业,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省科学素质服务。
4.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学会中国光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5.
本学会住所: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光电学院,邮政编码:310027
2.
业务范围
6.
本学会业务范围
1.
开展光学及相关专业的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
2.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密切省外光学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促进省内外的光学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推动我省光学科技事业的发展;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光学科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和光学科技培训班,学术讲座,开发光学科技,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光学从业会员的科技素质;
4.
创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5.
接受浙江省科协和上级业务主管委托的工作;
6.
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光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学会干部和优秀学生;
7.
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章程规定的会员权益。
3.
会员
7.
本学会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8.
申请加入本学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光学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现任领导干部或科技企业家。学生会员:在光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限于登记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4.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业务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及依法登记的本省市、县级有关学术社团。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科技协作和业务指导关系。
5.
外籍会员:在光学与光学工程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浙江省科协和中国科协备案后成为外籍会员。
6.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9.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学会会员网络管理系统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委托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后,本学会办事机构登记或发证,报浙江省科协备案。
(五)光学科技工作者参加本会会议、培训等业务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者,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并免缴相应额度会费。捐赠、支持本会业务活动、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10.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
取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学生会员和通讯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其它与个人会员相同;
7.
不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的个人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视为自动放弃。
11.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
参加本学会的团体活动;
3.
维护本学会的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4.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
按理事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12.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会员经提示后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如要复会,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调离原单位应报告学会办事机构,以免被视为自动退会。
13.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14.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5.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按上届常务理事会建议的分配名额推荐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4.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
决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8.
讨论并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9.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16.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17.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18.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19.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0.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决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审议决定下述情况下理事的调整:由于理事调离工作岗位,其代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提请调整理事人选。调整对一年以上不履行职务的理事;
3.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或高级会员;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1.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3.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4.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5.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6.
本学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热心本学会工作,能尽职尽责,开拓进取,积极为本学会发展创造条件,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体会员服务;
4.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27.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8.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29.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30.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1.
本学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须征得理事长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6.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9.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32.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33.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4人,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34.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5.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学会章程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四)
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浙江省科协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36.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7.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38.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39.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40.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它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41.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2.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3.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4.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46.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7.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48.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49.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50.
本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51.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2.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3.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4.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55.
本章程经2018年6月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6.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57.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浙江省光学学会章程》(草案)修改的说明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原章程中“团体”称谓改为“学会”。
2.章程第三条,学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伪科学;团结和组织全省光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光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性自由讨论和交流,促进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我省光学科学事业,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上,增加“团结和组织省内光学和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光学和相关学科技术的发展;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和推进;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跨省、跨国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我省光学科学事业,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3. 章程第六条,业务范围中,在“普及光学科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和光学科技培训班。。。”之前,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4. 章程第七条,会员的分类从“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更改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并补充外籍会员的入会条件。
5.章程第八条,入会所需条件增加了外籍会员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增加规定“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6.章程第九条,入会程序中,删除“经一名以上本学会会员介绍”,因程序中有“理事会委托本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学会办公室备案”,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员拒绝入会,因此可免去推荐环节。同时增加缴纳会费才能成为正式会员的条件。
7. 章程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中增加“参加学会的团体活动”一项。
8.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罚中增加“暂停其会员资格一项”。
9.增加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10.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专委会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11.增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12.第二十六条,本学会负责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关于负责人具备的条件增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13.第三十条,理事长职权部分增加“临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14.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增加“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15.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16.增加第三十三到三十七条,对学会监事会的设立、负责人条件、职权、年度会议、预算等作出规定。
17.第四十八条,章程修改程序部分,增加“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18.第四十九条,增加“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19.第五十一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部分,增加“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0.第五十二条,学会终止前的财务清理部分,增加“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21. 第五十五条,章程经“2007年11月11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为“2018年6月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