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光学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为规范浙江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促进光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会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先进性和前瞻性。
二、组织与管理
领导机构: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以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形式决策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
技术委员会:学会成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技术审查和指导。
工作机构:学会设立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编制团队:编制单位组织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团体标准编制团队(以下简称“编制团队”),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撰写与修改。
三、制定程序
提案:由学会成员、相关企业或组织提出团体标准制定提案,并提交给办公室。提案应明确标准的名称、范围、目的、主要内容等。
立项:办公室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确定标准制定的实施计划。
起草:主编单位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编制团队起草团体标准草案。草案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征求意见:草案完成后,办公室应组织广泛征求学会会员、相关企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征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审查:办公室收集汇总意见后,提交给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技术委员会应对草案的技术内、文字表述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完善: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编制团队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批准发布:送审稿经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给领导机构批复。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学会对外发布。
四、资金来源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自愿筹集;(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三)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 收费标准
全程委托服务费3万(不含专家费用与差旅费)
六、附则
本细则由浙江省光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邮箱:oszj@zj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