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光学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为规范浙江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激发行业科技创新,加快相关领域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主要针对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成果。
原则:学会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二、评价内容和指标
科技成果类型:包括基础研究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研究类。
基础研究类成果:重点评价其在光学基础研究范畴内的新原理、新观点、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
应用技术类成果:重点评价其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
软科学研究类成果:重点评价其为解决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提供的目标规划、政策原则、发展战略及组织管理等决策依据的实用性和创新性。
评价指标:根据不同成果类型,设置相应的评判维度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影响、学术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
三、评价程序和流程
申请与评价委托:单位(组织)或个人完成科技成果后,向学会提出评价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学会根据申请内容,确定评价范围和要求,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
材料提交与审查:被评价方提交科技成果相关材料,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文档、应用案例等。学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质询与综合评价:评价专家组听取被评价方汇报,审阅技术成果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或实验验证。经过专家质询、综合评价等环节,形成独立、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价意见。
结果公示与反馈:学会将评价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评价方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学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诉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评价结论。
四、评价人员与要求
评价人员:评价专家团队由光学领域科研机构人员、高校学者、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根据不同成果类别,还会邀请经济学家、管理类专家、其他资深行业人士和产品使用者参与评价工作。
评价要求:评价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杜绝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 收费标准
(1)全程委托:费用3万(不含专家费、场地费及可能的差旅费);
(2)基础委托:费用1万(学会仅提供材料审核、主持鉴定会与专家鉴定意见盖章);
六、附则
本细则由浙江省光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邮箱:oszj@zju.edu.cn